浪潮云洲
政策咨询·通知公告
更新日期:
2024-11-11 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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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推动产业提质增效

(一)支持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用好6亿元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灯塔工厂培育、磷石膏综合利用等。聚焦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铝产业、光伏产业、新能源电池产业、绿色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等重点产业,建立完善产业链图谱并动态更新,引导资源配置、招商引资、延链补链方向。从全产业链角度综合考虑企业度电增加值、能耗强度、亩均产值等,对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项目,在用能、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和林下经济发展。落实支持设施农业现代化和林下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内新增完成设施农业实际资产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完成实际资产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农业经营主体年内新增设施农业贷款,省级财政按贴息比例不高于同期同档次LPR的70%且不超过2%,单个主体、单个年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规定予以贴息。制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用地用林政策。盘活集体林地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发展林下经济。允许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单位利用部分国家储备林贷款资金实施林下经济项目,比例不超过40%。在全省推出一批设施农业和林下经济示范点。

(三)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积极创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建设一批省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鼓励省级园区对园区内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贸易、物流及供应链、销售企业,以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咨询、软件服务、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标准化厂房租金、水费、网费等方面依规予以支持。

(四)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省级财政安排2.55亿元,提升政府数字化服务水平,推进数据要素赋能数字经济。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和开放开发。加快省级智慧园区(试点)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州、市因地制宜培育数字经济园区。用好涉农平台经济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开展省级智慧商圈、智慧商店试点。

(五)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根据产业项目实际需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灵活供地。进一步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鼓励以依法收回、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闲置工业用地;推行“成本+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价格协议收回模式,盘活长期停产而又发展无望、厂房可再利用的企业闲置厂房。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支持推动科技创新赋能。研究制定科技赋能经济转型升级行动计划,推动优势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省级科技创新资金作用,引导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担保等金融资源向创新链产业链集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结对合作等方式加大差异化信贷支持力度。依托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智能服务平台,推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向企业开放。省级财政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支持。

(七)提高能源保障能力。一季度印发2024年新能源开工、并网投产重点项目清单,年内开工和投产新能源项目各1600万千瓦。落实好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用好10亿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电煤保供、煤矿“五化”改造、煤矿隐患风险治理等。将新建、改扩建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手续由项目核准前调整为项目投产前。推进清洁煤电项目建设和新增火电项目前期工作。谋划推进集中式共享储能项目。加快全省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和绿证申请核发,加大绿证在零碳园区建设、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能耗调控等方面的应用。

(八)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深度参与电力市场化规则制定,积极融入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体系。不断健全“源网荷储”电价体系,研究出台新型储能价格政策,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政策。优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方式,完善代理购电清算制度。加强非电网直供电收费政策宣传,规范收费行为。鼓励企业和园区自建分布式光伏并提高就近消纳比例。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九)高质量推动项目谋划建设。研究制定高质量做好项目工作的指导意见2.0版。一季度印发2024年度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和“重中之重”项目清单,力争6月底前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基本下达完毕。继续组织评选“骏马奖”。精准对接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等各类中央资金支持方向,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提高项目成熟度。更好发挥省预算内资金引导撬动产业发展作用,大力支持中老铁路沿线开发和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等领域项目。全年争取各类资金1200亿元以上支持全省重大项目建设。推动省、州市、县三级项目协调机制常态化高效运转,调度落实项目要素保障,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十)积极扩大民间投资。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市政、环保、水利、能源、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建设,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建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定期发布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将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级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力争年内实现首单落地。

(十一)全力抓好产业投资。及时跟踪东中部地区重点企业产业转移投资意向,统筹谋划、有序开展招商推介。对招商引资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坚持按季度召开省委、省政府重大产业项目调度推进会,提速办理重大产业项目核准(备案)、能评等手续。将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率、开工率、转化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三、不断激发消费潜力

(十二)持续扩大文旅消费。围绕“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主题宣传,丰富配套文旅消费场景,鼓励各地同步开展线上线下特产展销、民族节庆、大型演艺、文创美食等特色活动。实施旅游服务创优提质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第二个百日行动,推出一批旅游休闲街区、金牌旅游村。将省级以上重大文旅项目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各地盘活存量土地用于旅游设施建设,鼓励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用于发展文旅产业。

(十三)培育壮大新型消费。鼓励和引导各地利用国有闲置厂房、楼宇打造电商孵化基地、电商园区、直播基地,开展省级电商直播基地评选。举办彩云购物节、年货节、美食节等主题购物节,依托南博会、餐博会等展会平台汇聚消费资源。挖掘智能家居、体育赛事、国货“潮品”等消费增长点,持续打造滇菜品牌,积极发展夜间经济和银发经济。

(十四)提振大宗商品消费。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鼓励各地停车场地和设施对新能源汽车予以停放服务费优惠。鼓励企业持续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促销活动。鼓励开展跨区域自驾出游加油优惠、新车与成品油跨界融合促销等活动,促进成品油消费。推动家具、家电等耐用消费品升级换代和以旧换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放消费券。

四、争创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营主体提质增量

(十五)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有序清理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研究制定一体推进产业发展、营商环境、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减证便民”和“证照分离”改革,建立健全容缺受理服务机制,推行政务服务“承诺办”,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推动政务服务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策对象精准识别、企业诉求一站直达、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持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场景,提升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和应用水平,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

(十六)强化经营主体培育。用好5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完善融资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个转企”直接变更便利化登记。鼓励州、市、县、区共同对首次升规的经营主体予以支持。

(十七)持续开展减税降费。按规定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逐步推广涉及范围更广、优惠力度更大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研究支持企业开展“交通+”融合开发的政策措施。研究降低企业综合物流成本的政策措施。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继续推广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延续实施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

五、提高金融服务质效

(十九)拓展云南省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应用。迭代完善融信服平台,开设乡村振兴、科技金融、文化旅游等专区,完善16个州、市专区功能,支持金融机构分类梳理、分区精准投放贷款产品,并根据平台归集的公共数据开发定制化金融产品。推进财政涉企资金政策应上尽上融信服平台,推动贷款贴息政策在平台逐步实现免申即享。力争2024年平台新增注册企业50万家,新增解决企业融资需求1000亿元。

(二十)强化企业信贷融资服务。继续实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探索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优化外贸金融服务。用好信保政策承接平台,创新承保模式,简化兑付资金周转流程,缩短外贸企业保费兑付周期,提高信保政策兑付效率,进一步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有序推进外贸政银保合作机制,强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银行的保贷联动,推动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发展。推动中外合资银行建设,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外汇资金结算效率。

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十二)支持沿边产业园区建设。印发实施沿边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及昆明、曲靖2个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和磨憨、河口、瑞丽3个沿边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省预算内投资等支持力度,推动上述5个园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以“园中园”模式参与沿边产业园区建设、招商、运营。

(二十三)加快中老铁路沿线开发。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支持中老铁路产运贸一体化发展,对在省内铁路货运场站集结和分拨、经中老铁路发送和到达的跨境货物运输予以补助,推动以中老泰为重点的国际班列高效运行。加快中老铁路沿线物流产业园、昆明国际陆港建设。做强做实省班列公司,组建大通道平台,构建组织运营中心、专业化运营公司相互协作的运贸综合服务体系。

(二十四)大力发展口岸经济。落实口岸建设、口岸经济发展三年行动,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支持磨憨国际口岸城市高标准建设,安排4亿元支持河口、瑞丽国际口岸城市建设,安排2亿元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发展、公共设施建设和跨境合作,安排2亿元支持口岸通关便利能力提升。落实好制造业项目外资引进奖励和用地、环保等要素指标支持政策。

七、加大民生保障力度

(二十五)全力保障就业稳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重点群体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加快建立跨区域、常态化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依托就业补助资金,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等技能培训。

(二十六)推进以人为中心的新型城镇化。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持纳入2024年“五城共建”项目库的项目建设,年内再建成10个健康美丽文明智慧幸福县城。统筹省级财政奖补资金3.5亿元和一定规模的省预算内投资,支持城乡绿化美化。

(二十七)扎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省级财政安排6亿元,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持续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年内开工保障性住房400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4万套。加强保交楼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工作。支持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又提又贷”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

(二十八)增加优质教育、医疗、养老服务供给。推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各类培训补贴向产教融合项目倾斜。支持省内高校引进世界一流教育资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办好“中国—南亚东南亚教育合作昆明论坛”。深化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在保障公益性前提下鼓励特需医疗发展,提升医疗服务多元化供给水平。分类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深入实施惠老阳光工程,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办好“一老一小”民生实事。

各地各部门要细化配套措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落地执行和效果评估,每季度末向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落实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更新日期:
2024-11-11 08: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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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条例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第三条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

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供咨询意见,并对咨询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指南,鼓励和引导出口经营者以及为出口经营者提供货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外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加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其成员提供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的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管制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一)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

(二)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

(三)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需要;

(四)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决议和措施等的需要;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可以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必要时开展产业调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每次不超过2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以下决定:

(一)不再需要实施管制的,取消临时管制;

(二)需要继续实施管制但不宜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延长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不超过2次;

(三)需要长期实施管制的,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第十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特定两用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特定两用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第十四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存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第十五条 出口两用物项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单项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最终用户进行一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单项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内完成出口的,出口许可证件自动失效。

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或者多个最终用户进行多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通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

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在特定两用物项每次出口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按照规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获得出口凭证后,凭出口凭证自行出口。

第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申请单项许可,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两用物项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四)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口经营者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用许可。申请通用许可,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运行情况说明;

(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及使用情况说明;

(三)两用物项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之日起,单独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出口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两用物项出口,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不受前款规定出口许可审查期限的限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依法需要组织鉴别,征询专家意见,或者对出口经营者、最终用户进行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口许可审查期限内。

第十八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并报告实际出口运输、运抵、安装、使用等情况。

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出口经营者需要改变两用物项的种类、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关键要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暂时停止出口。

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出口经营者需要改变两用物项出口涉及的其他非关键要素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如实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暂时停止使用出口许可证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出口经营者。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出口许可证件,并注销原出口许可证件;不予变更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原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准予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所依据的出口管制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通知出口经营者暂时停止使用出口许可证件。经核查,有关变化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产生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法撤回、撤销或者要求出口经营者申请变更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没有前述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口经营者恢复使用相关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 出口特定两用物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允许出口经营者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一)进境检修、试验或者检测后在合理期限内复运给原出口地的原最终用户;

(二)出境检修、试验或者检测后在合理期限内复运进境;

(三)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

(四)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办的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

(五)民用飞机零部件的出境维修、备品备件出口;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特定两用物项出口要素发生变化的,出口经营者应当重新登记填报信息获得新的出口凭证,或者依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单项许可或者通用许可。

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接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一)单位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

(二)5年内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属于列入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管控名单内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

(四)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获得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的出口经营者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已经获得的出口许可证件;需要继续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单项许可。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能提供出口许可证件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二十二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提交或者未如实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货物合同、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证明材料。在质疑期间,海关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质疑、鉴别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出口货物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知悉相关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海关;海关收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时,出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出口但尚未放行的,应当不予放行并依法处置。

 

第二节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对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时应当提交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同时提交由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或者认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作出承诺,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第二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两用物项出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已经改变或者可能改变;

(二)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变造、失效等情形;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进口商、最终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核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关注名单。

出口经营者向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口两用物项,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许可时,应当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的风险评估报告,并作出遵守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承诺。许可审查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配合核查,经核实不存在擅自改变最终用途、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等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移出关注名单。

第二十七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以及合同、发票、账册、单据、业务函电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管控名单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可以决定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

(一)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

(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三)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进口商、最终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一)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二)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同时移出关注名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禁止有关两用物项交易;

(二)限制有关两用物项交易;

(三)责令中止有关两用物项出口;

(四)其他必要的措施。

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有关两用物项交易。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有关交易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与该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相应的交易并按要求报告。

第三十条 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配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按要求作出并履行承诺,不再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将其移出管控名单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协作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两用物项出口活动开展监督执法。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两用物项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采取出口管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措施;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组织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海关提出的组织鉴别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两用物项鉴别,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相关领域专家提供鉴别意见。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发现有关组织和个人存在两用物项出口违法风险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发现或者接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出口活动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发现涉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的申请,可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并对相关事宜实施管理。

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申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提交有关材料,严格履行获得说明文件时作出的承诺,并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的相关访问、现场核查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

(四)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

(五)存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违规使用许可证件出口。

第四十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教唆、帮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规避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违反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承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办理申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的,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 提供咨询、鉴别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咨询、鉴别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

两用物项中监控化学品的出口管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未规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所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第四十九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下列货物、技术和服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二)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同时废止。

更新日期:
2024-11-11 08: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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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制造强国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七)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十)实施2023年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募集不少于100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细化实化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同步梳理前期本地出台的阶段性稳就业政策,明确优化调整意见,落实好各项常态化就业政策,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四)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十五)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更新日期:
2024-11-11 0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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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并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药健康相关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各类创新主体。

  (二)支持领域

  1.中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中药;

  2.基因治疗、细胞治疗、合成生物学等生物制品;

  3.新靶点、新机制和新结构等化学药;

  4.医学影像设备、植介入器械及耗材、基因检测与合成设备、手术治疗及生命支持设备等仪器设备,体外诊断试剂和产品,生物医用材料,手术机器人、智能软件等医疗器械;

  5.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大健康产品;

  6.医药合同外包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三)兑现措施

  本措施政策条款均不与经济贡献指标挂钩,另有规定的条款除外。

  二、提升创新研发能力

  1.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首次进入二期、三期临床试验阶段并实现病例入组、或首次取得药品注册许可证,确定在区内产业化的一类、二类创新药品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2.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确定在区内产业化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3.支持重大科技专项攻关。对承担国家、北京市重大科技和产业专项且符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发展方向的,给予最高1:1的资金配套,每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为2000万元。对承担特别重大项目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打造高精尖产业主阵地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进行兑现。)

  4.支持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费用增长超过年度目标值的科技型医药健康企业,按照超过部分的2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为300万元。(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打造高精尖产业主阵地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进行兑现。)

  三、支持成果产业化落地

  5.支持重大成果产业化。支持国际化团队、持有全球专利、预期有重大突破并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或项目落地。对独立自建产业化基地,且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购置费用除外,下同)超过1亿元的项目,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的落地,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6.支持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产业化。鼓励企业参加国家、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对于在区内产业化的首次中标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按照中标总价3%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品种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四、优化产业生态

  7.支持引进设立专业化服务平台。聚焦药品在成果转化、研发生产、注册上市、市场销售等环节的共性需求,支持中试服务平台、高端制剂平台、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等应用基础平台,以及新药评价、实验动物、检测检验、医药供应链等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平台具备整合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领域的政策、创新、服务或产业资源的能力,并优先为区内企业提供医药健康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科技创新局)

  8.鼓励专业服务平台规模化发展。支持提供高水平技术服务、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具备高水平研发团队的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于经开区认定的平台,建设当年新增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按照新增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平台项目的落地,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生物医药工作专班)

  9.打造人才高地。汇聚全球创新智力资源,加快原始创新、产业短板、产业服务等方面高端人才及团队集聚。关注生命健康领域前沿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支持国际水平创始团队、技术转化与国际化园区运营管理团队、联盟领军人才集聚,对于经开区认定的人才,在创新创业、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相应政策优惠。(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高精尖产业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责任单位:组织人事部、生物医药工作专班)

  五、强化科技金融支撑

  10.发挥科技创新资金作用。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经开区产业定位、投资导向和相关政策的科技型、创新型医药健康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11.支持企业上市交易。鼓励区内医药健康企业在北、沪、深交所和境外主板以及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给予上市培育企业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2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金融局)

  12.投资引进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医药健康产业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且单支基金实缴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投资于区内的实际交割比例超过60%(含),按总交割金额的0.1%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四条进行兑现。)

  13.项目引进奖励。对医药健康产业基金管理人新引进并投资的单个医药健康产业项目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按照自主引进并投资项目数量对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在基金存续期内引进3(含)-5个(不含)的奖励100万元,5(含)-10个(不含)的奖励150万元,10个(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五条进行兑现。)

  14.支持提升研发条件。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配置医用设备、研发及中试设备,降低研发投入成本。按照企业设备租赁费用20%的比例给予补贴,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业务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生物医药工作专班)

  六、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15.布局海外创新中心。鼓励企业在全球智力密集地区设立离岸创新中心,对经认定的离岸创新中心予以奖励。(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打造高精尖产业主阵地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进行兑现)。

  16.积极引入海外创新产品。依托"两区"建设政策优势,引导海外企业在区内医疗机构先行先试,积极引进一批医药健康创新产品在区内产业化落地,实现海外先进技术与区内产业链深度融合。(责任单位:两区办、营商合作局)

  17.支持拓展海外市场。深度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和供应链体系。支持创新药物、医疗器械研发企业授权跨国公司进行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等商业合作。按照单个品种首付款20%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资金奖励,给予授权方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生物医药工作专班)

  18.支持企业申请国外注册认证。对首次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共同体(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药品认证合作组织(PIC/S)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照实际销售额1: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产品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七、其他规定

  1.申报主体所提交全部材料均须真实、准确、有效,留存备查;接受并积极配合市区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20%)。

  2.经开区支持申报主体长期立足区内稳定发展,并与之签订承诺书。

  3.经开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或已执行经开区入区协议相关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更新日期:
2024-11-11 07: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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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推动全市经济运行持续向好、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市场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努力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在强化既有政策落实基础上,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恢复和扩大消费

(一)提振大宗消费。挖掘汽车消费潜力,支持各类企业和商协会开展新能源车以旧换新、汽车下乡等各类汽车促消费活动;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新增和更新的普通公务用车,原则上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不低于80%;用足积分奖励政策,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推广使用。支持绿色智能家电家居促销,鼓励绿色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惠民让利、以旧换新,推广智能家电、集成家电、功能化家电等产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扩大服务消费。打造地标级美食集聚区,对于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特色美食街区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因地制宜调整商圈和美食街区公共交通收班时间。丰富文旅体消费,发放文旅消费券、体育消费券,举办系列季节性消费活动,持续打造一批夜间特色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鼓励和支持举办各类演艺和赛事活动,优化相关审批流程。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引导家政企业规范服务标准,不断提高家政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拓展数字消费。支持直播电商发展,对认定的市级直播电商集聚区按照分类评级结果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入驻直播电商集聚区、年网上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最长6个月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办公场地租金补助。支持商贸企业转型发展,对年度网上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社零额同比增速的商贸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活跃消费市场。鼓励各类企业和商协会参加“乐购武汉”等系列消费促进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于承办市级以上重大消费促进活动且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品牌连锁便利店门店单店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法人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五)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建立全市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制定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组织召开线上线下项目推介会、集中签约会,促进民间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建设和项目运营管理。对于400万元以上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部分,预留4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局、市城建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提升项目审批效能。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进一步压缩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全程网办、一次申报、并联审批、同步发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行“承诺可开工”,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开工前审批审查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城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七)加快招商项目落地。聚焦重点领域开展精准招商,全面梳理签约入库项目,压实属地主责,明确项目开工时限和责任人,定期跟踪项目进度,解决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招商引资项目承接小组,按月与招商部门对接新签约建设类项目清单,分类抓好跟进落实。探索“拿地即开工”,推动项目加速落地。(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项目要素保障。组织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金融供给。以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和“两个一百平方公里”工业园区为载体,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给。对国家和省、市布局建设的“十四五”重大项目,可在指标分解时予以统筹安排项目能耗需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外贸外资促稳提质

(九)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组织企业抱团参加进博会、广交会、消博会等国际性展会,支持消费电子、医疗器械等领域企业境外参展。推进汽车制造业外经贸提质增效,支持汽车及配套产业国际化发展。加强外贸龙头企业服务保障,推动“光芯屏端网”、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不断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支持东湖高新区高质量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促进先进设备、大宗商品、消费品等进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常态化开展外企沙龙、圆桌会议等活动,设立外企服务工作站,对在汉外企开展“敲门行动”精准服务,推动存量企业增资扩产。出台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以及中德、中法产业园等开放平台作用,加大以对欧招商为重点的外资招引力度。依托在汉跨国公司和咨询机构开展产业链招商,着力推进汽车制造、医疗器械、绿色低碳、航空航天等领域经贸合作取得新突破。(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商务局,市委外办,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推动开放平台提质增效。谋划制定新一轮自贸区改革创新方案,突出武汉自贸片区产业特色,推进系统集成改革,加大金融、海关监管等领域开放创新力度,持续提升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积极向上争取更多改革试点政策。优化提升武汉自贸片区进出口企业服务联盟,更好地服务自贸区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支持综保区建设汽车出口国际集拼中心、大宗商品集散及加工中心、期货保税交割中心,大力引进跨境电商、保税加工、检验检测、研发设计、融资租赁等外向型项目,全市综保区引进进出口规模10亿元以上项目3个、1亿元以上项目15个。(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办、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海关)

四、加快培育新动能

(十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对已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市和相关区各承担50%。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支持。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着力攻克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突破性发展五大优势产业。组织实施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五大优势产业三年行动方案,制定集成电路、车规级芯片、特色创新药、绿色智能船舶、卫星设计制造等细分领域的工作举措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特色产业培育机制,加快推动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各产业专班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强化“965”产业链链长制。实施链长领导协调、链主导航引领、链创协同攻关的“链长+链主+链创”融合工作机制,聚焦重点产业突破口,集中要素资源,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向重点产业链汇聚。推动制造业供需对接,聚焦汽车、电子信息、钢铁、石化、消费品、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销、技改、银企、用工等供需对接活动,助力开拓市场、稳定生产。(责任单位:各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地方金融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十五)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好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细化完善相关操作细则。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优化完善住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武汉公积金中心,各区人民政府)

(十六)促进房地产投资。摸清全市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各类房屋供需总量。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白名单”管理制度,优化项目审批,加快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积极推进“商改租”,盘活存量商办类房屋,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住房等。做好危旧房合作化改造、适老化改造、青年人才公寓、科技工作者社区建设、房地产供应链平台搭建等工作,鼓励开发探索“精装+适老”产品。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城建集团)

(十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建筑企业进入交通、水利、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市政、新型基础设施领域,鼓励企业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鼓励和支持中小型民营建筑业企业向专业承包领域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加快全国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全面推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六、多措并举促进就业

(十八)优化人口落户政策。调整完善积分入户办法,提高“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分值权重,确保三项占比在50%以上。放宽中心城区夫妻投靠落户婚龄条件,凭结婚证办理落户。调整购买商品房落户条件,凭房屋权属凭证办理落户。以自有产权房屋为基准条件,实行中心城区、新城区、功能区户口自由迁移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九)不断加强用工服务。深入实施“联企拓岗”行动,“一企一策”帮助用工大户解决用工问题,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系列招聘活动500场以上,为2万家次企业解决用工需求10万人次以上。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按规定发放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助力企业稳岗拓岗。按规定实施稳岗返还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按规定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十一)推动都市圈同城化发展。滚动实施《武汉都市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重点推进151项年度目标任务落实落地,接续组织实施2024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加快建设武汉新城,全面启动中轴线十大重点项目,分年度组织实施重点工作任务,打造武汉都市圈高质量发展主引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武圈办秘书处〉、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持续强化枢纽功能。对列入“五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中心)的实施主体企业,以及对入选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实施主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对出海、联运、中转、上游等重点航运航线给予补贴;对在汉新开直飞的国际、国内客运航线以及设立基地航空公司的民航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委外办,各区人民政府)

八、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十三)培育壮大中小企业。落实各项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开展“个转企”扩量行动,严格落实“个转企”小微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开展“个转企”登记试点。完善“小进规”“小进限”政策措施,设立“育担贷”政策性担保产品,对培育企业给予精准帮扶和贴息支持。对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城建局、市房管局、市地方金融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有关部门与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机制。开展突出贡献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弘扬企业家精神。(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工商联,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对新登记个体工商户开展全覆盖回访帮扶,指导依法合规经营、成长壮大。运用好“全省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专区”,畅通个体工商户诉求渠道,回应关切,形成受理、甄别、分类、派单、协调和反馈闭环。大力培育和选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
2024-11-11 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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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工信发〔2024〕7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分局,有关单位 :

现将《山东省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印发的《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3〕249号),结合山东省实际,确定实施山东省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推动制造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追求制造业卓越质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驱动、企业主体、效益导向、分级指引、系统推进基本原则,通过提升质量意识、提高建设能力、强化数字赋能、推广科学评估等多种路径,推动企业树立科学质量观,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加快质量管理数字化,不断提高质量改进能力,质量效益显著提升,努力推进“山东制造”向高端迈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新型工业化战略目标。

(二)任务目标

到2025年,我省制造业质量提升取得积极进展,企业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管理能力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数字化水平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提高,质量绩效稳步增长。新增一批贯彻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企业,新增质量管理能力达到检验级企业200家、保证级企业20家、预防级企业2家,卓越级企业基本具备条件。

到2027年,我省制造业质量水平显著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意识显著增强,质量管理能力显著提高。贯彻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企业数量达到新高峰,新增质量管理能力达到检验级企业400家、保证级企业40家、预防级企业4家,卓越级企业实现零的突破。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卓越绩效模式导入行动。引导企业深刻认识卓越质量管理的意义作用,逐步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助力企业落实新发展理念,追求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依据评价标准,围绕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质量管理数字化、持续成功的能力、全过程质量绩效等方面量化各项指标,定期开展质量管理自我评价,找准短板弱项,制定针对性强的质量改进目标和改造举措,采用策划、实施、检查、处置模式开展持续改进,推动管理持续完善、产品迭代升级。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对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成熟度进行评价,综合判断企业质量管理能力等级。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各类质量奖励,建立卓越绩效推进小组,具体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培养专业人才,积累管理实践经验。

(二)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行动。以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现场管理成熟度评价等活动为抓手,持续开展山东省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以数字化赋能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全流程管理,提高活动推进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每年组织召开山东省质量管理小组代表会议、山东省质量信得过班组代表会议,为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建立交流展示的平台。举办质量管理小组故事演讲比赛,弘扬质量管理小组持续改进、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鼓舞更多企业员工参与到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中来,实现全员参与质量改进与提升。

(三)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贯标行动。推动企业积极导入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深入开展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行动。加强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培训,推动企业积极认证相关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助力企业持续健全制度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升管理水平,增强质量目标实现能力,加强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检测等过程识别、管理和验证,围绕关键过程开展定量分析和精准控制,实现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数据的先进质量管理。鼓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贯标评价服务,推动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人才队伍开展质量管理能力第三方评价,指引企业逐级或跨级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支持专业机构、行业协会为企业开展“一对一”“面对面”“量体裁衣”式质量管理诊断,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助力其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四)开展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行动。推动企业协同创新及资源共享,支持企业将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分析和改进,优化产品和工艺设计,实施质量一致性管控。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共性技术攻关,促进研发平台、应用场景、信息资源等共建共享。梳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业分布情况,助力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产业链,构建完善优势互补、分工合理的制造业发展格局,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优化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五)开展质量管理数字化赋能行动。推动企业对质量管理数字化工具、软件和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完善企业质量管理数字化工作机制,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数字化运行能力。每年开展省内制造业质量提升案例遴选,发现、总结、推广一批示范性强的案例,引导企业学习典型案例先进经验,推进质量管理数字化。深入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提标行动。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开展质量管理数字化“深度行”等活动,利用沙龙论坛、线上线下公开课等形式宣贯《制造业质量管理数字化实施指南(试行)》,加大质量管理数字化解决方案供给力度,为企业提供培训辅导、转型咨询、诊断评估等服务。加强质量数据管理,引导企业重视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推进企业建设数据管理能力。每年开展企业负责人数字化培训,普及质量数据标准化管理知识,推动全员参与提升培训,持续做好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贯标。

(六)开展质量品牌人才遴选行动。提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质量意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推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面向企业高层质量、品牌管理人员遴选全省优秀首席质量官,重视质量经理、可靠性工程师队伍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质量人才积极申报质量专业技术职称,助力企业完善质量、品牌人才的梯度建设。

(七)开展用户满意度提升行动。引导企业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和以用户满意为标准的质量理念,不断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以质量赢得市场,使企业获得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每年开展用户满意等级评价和市场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与全国用户满意等级评价工作形成梯度建设,鼓励企业围绕用户需求和期望完善质量目标,不断提升用户体验,为用户创造更多价值。

(八)大力实施品牌引领行动。实施品牌引领,进一步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提升全员品牌意识。举办山东省追求卓越高端论坛,交流分享企业追求卓越实践。举办品牌故事展播,充分挖掘企业发展历程中的经典故事、案例,体现企业坚持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道路,反映企业质量文化、质量管理、质量创新、品牌创建、品牌推广的特色故事,完善官方网站、微信视频号、短视频网络平台的展播专区,加大对符合要求且具有较好公众性、传播性、示范性的故事宣传展播力度。充分发挥“好品山东”“齐鲁精品”平台作用,培树宣传品牌创新标杆,发挥示范效应。进一步推动企业开展品牌创新,扩大品牌创新成果的社会影响力,构建品牌创新的长效机制,营造“山东制造”品牌形象。

(九)开展质量文化培育推广行动。持续开展质量标杆遴选行动,引导广大企业学习实践质量标杆的成功经验,持续提升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加快企业转型升级。营造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探索质量文化建设先进理念,总结提炼我省各类组织开展质量文化建设的最佳实践,以 “质量月”等活动为载体,全媒体、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推广。每年开展1—2次全省质量标杆经验交流活动,通过专家讲座、标杆经验分享、企业参观交流等形式,宣传推广全国及全省质量标杆的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典型经验,引导更多企业学标杆、创标杆、超标杆,提高质量工程技术、质量数据运用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同。为统筹开展工作、强化落地实效提供组织机制保障,联合群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建立山东省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横向、纵向协调联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新格局,整体有序推进山东省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实施。

(二)发挥平台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开展质量提升、标准制定、品牌建设等研究和技术服务。要充分发挥平台服务作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研发诊断工具,满足企业自我评价及第三方评价需求。建立稳定的运营机制和管理体系,实现质量效益显著提升。

(三)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各市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各地区要将质量提升行动工作经费列入预算。鼓励企业加大对质量提升的资金投入,完善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将企业质量管理能力等级纳入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的认定条件和评价标准,统筹现有财政资金,对达标经验级、检验级、保证级、预防级、卓越级的企业分别给予适当支持,提高质量改进能力和促进高质量发展。强化金融服务供给,加大对企业质量创新的金融扶持力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质量提升行动的宣传,遴选一批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推广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营造人人关心、参与、推动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向卓越质量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