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云洲
政策咨询·通知公告
更新日期:
2024-11-11 02:11:33
详情

鲁工信发〔2024〕6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业联合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济南、青岛、临沂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

现将《山东省“十链百群万企”融链固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十链百群万企”融链固链三年行动 计划 (2024-2026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决策部署,围绕重点产业链优化升级,进一步发挥大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链发展、强链支撑,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加快培育和形成新质生产力,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部门横向协同、各级纵向联动、市场与政策双驱动,推动大中小企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着力构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相互依存、互为支撑、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持续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思路

着力构建“12345”产业链融链固链工作推进体系:

——扭住融通创新“一条主线”。通过实施“十链百群万企”融链固链行动,凝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共识,“点线面”齐发力推动形成协同、高效、开放、畅通的现代产业体系。

——建好线上线下“两个平台”。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聚力打造“齐鲁天工”“鲁链全球”系列品牌,开展融链固链线下对接活动,深入推进企业交流合作。

——制定供需对接“三张清单”。建立重点产业链协作需求、大企业配套采购、中小企业专业能力清单,探索推动信息联通、资源共享、产能对接、精准服务的新模式。

——统筹部省市县“四级联动”。深化各级各有关部门融通创新发展理念,加强资源整合优化,出台配套支持措施,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工作合力。

——健全融合发展“五项机制”。着力构建配套对接、协同创新、数智赋能、金融服务、对外合作机制,通过政策引导、赋能带动、平台支撑,持续提升融链固链服务能力。

(三)行动目标

到2026年,全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联动、竞合共生的发展格局更加巩固,涌现出一批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融通发展新标杆、新模式、新业态,为制造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新活力。培育3-5家具有较强区域带动能力和国内外影响力的生态型企业,打造50个左右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特色集群(园区、基地)等创新载体,壮大一批专业化程度高、配套能力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举办省级以上融链固链对接活动不少于100场,带动市县开展对接活动2000场次左右,服务中小企业30万家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市场导向,增强融链固链黏性

1.建立供需“三张清单”。聚焦11条标志性产业链和省重点产业链,持续用好“链长制”工作机制,支持以链主企业为主体梳理形成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需求清单;引导和推动国有龙头骨干企业、民营“百强”企业以国家和省战略需求为导向,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定期发布产品采购、协作配套、技术合作目录清单;分行业、沿链条征集遴选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产品供给和服务能力清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2.搭建对接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加快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完善融通对接大数据库,打造集标准化、集约化、可视化于一体的产业链供应链供需智能管理平台,促进大中小企业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实现供需匹配、产能共享、生态共建。引导平台建立完善供应链合作机制,扎实开展“齐鲁天工”“鲁链全球”品牌建设行动,增强品牌培育和管理能力,着力构建开放共享、互利共赢的产业链战略合作生态圈。(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发挥省内外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和智库作用,从产业、区域、市场等多角度开展产业链调查摸底,摸清全省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发展水平现状,绘制产业链全景图谱。全面推动落实“三张清单”,加快建立产业、企业、项目、产品等多维数据库,及时更新完善供需动态信息,加强分级分类管理。统筹各级各部门资源力量,建立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举办融链固融对接会、洽谈会、推介会等活动,促进供需高效匹配、产销精准对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二)突出创新引领,提升融链固链能级

4.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推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组建创新联合体,积极争取承接重大科技任务和项目,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鼓励大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手段,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盘活用好大企业科研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等各类资源要素,降低中小企业创新成本,提高创新转化效率。聚焦制造经济、数字经济重点领域,从创新需求端、供给端“两端”发力,每年征集发布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榜单,组织中小企业“揭榜”攻关,形成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合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工负责)

5.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鼓励战略新兴企业、优势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等牵头建设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为全行业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切实提高制造业创新能力。积极争创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单元,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平台和创新策源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6.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创新成果,加快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引导大型企业面向省内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构建科技成果供应与产业技术需求双向通道,促进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研发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推动标志性产业链企业走进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团队走进省优势产业集群或链主企业,定期组织开展产学研对接和新技术新产品推介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工负责)

(三)强化数智赋能,提高融链固链效率

7.推动“一链一策”转型。聚焦11条标志性产业链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业施策梳理数字化专用工具、数据模型、关键标准和人才技能等资源需求。绘制重点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图谱,依托产业链构建“场景链”,每年遴选2-5个重点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园区)开展转型试点推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8.释放大企业牵引效应。鼓励大企业结合产业特点,打造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平台,提供技术孵化、中试支撑、产业链金融等共性服务。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协同开展技术改造升级,通过聚集孵化、开放能力、资源共享等方式,加快推广“小快轻准”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着力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促进、互利共赢的良好生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分工负责)

9.加速中小企业转型。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专项行动,依托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平台,持续开展数字化转型评测诊断。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上云用平台,形成一批数字化转型试点标杆企业。举办数字化转型专题培训班,每年培训100人左右数字化水平评测诊断专业队伍,支撑中小企业“链式”“集群”转型。(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加大金融支持,激发融链固链活力

10.优化金融支持方式。完善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产业链上中小企业加强信息共享对接,引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培植行动、担保增信融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围绕产业链供应链融通发展,丰富专属金融产品,不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供给,降低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委金融办分工负责)

11.加强供应链融资服务。推动大企业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强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和存货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围绕产业链和创新链合理布局资金链,聚焦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专精特新企业融资需求,结合“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开展“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分工负责)

12.完善直接融资体系。实施“泰山登顶”上市培育行动,高标准建设“专精特新专板”,组织省内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等高成长企业挂牌培育。引导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组合式联动投资,强化对产业链整体的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五)深化对外合作,促进融链固链畅通

13.实施沿链精准招商。梳理重点产业链招商企业清单以及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清单,鼓励大企业通过投资、并购、重组、外包服务等方式引进上下游优质企业和项目。支持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供应链体系,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出海,共享海外市场发展新机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分工负责)

14.发挥平台招商优势。发挥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港澳山东周、新加坡-山东周等重大平台优势作用,不断完善内外资招引支持政策,积极对接世界500强企业、央企总部和跨国公司,加快打造“项目化、清单化、精准化”招商平台体系。以“一带一路”为重点,加强与共建国家的战略、规划、机制对接,推进政策、规则、标准联通,深化产业链供应链互补合作,不断提升产业链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15.推动国际交流合作。依托国有大型企业、民营龙头企业、商会联盟驻外办事机构,搭建国际合作平台,积极参与“好品山东 鲁贸全球”等对接活动,吸引国外大型企业“走进来”,助力中小企业“走出去”,每年带动1000个以上优质产品实现海外展销,持续推动国内外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组织中小企业赴海外开展高水平对标学习交流,学习把握国际市场发展趋势和先进管理经验,提升企业规避投资风险、应对贸易摩擦的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成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部门参与的省“十链百群万企”融链固链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导调度,建立常态化工作会商机制。各市要安排专门力量,明确专人负责,通过山东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及时报送对接活动信息,确保对接活动有部署、有落实、有成效。(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积极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深化“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政策宣贯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机构等资源优势,建立工作协同联动机制,推动各领域积极开展融链固链对接活动。鼓励各市地立足产业发展需求,出台政策措施,加大对融链固链活动和重点产业链培育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人才支撑。加大对产业发展紧缺的青年人才、复合人才、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鼓励各类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创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定向人才输送通道。支持重点产业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骨干创新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各级专家在帮助骨干创新企业解决人才培养、技术攻关、转型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产业链带动人才链、以人才链赋能产业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四)注重示范引领。及时总结专精特新企业融链固链和培育重点产业链的工作经验,挖掘典型案例和典型做法,在山东广播电视台开办“链接山东”品牌栏目,充分利用全媒体宣传矩阵,联合国家、省市知名融媒体资源和渠道广泛宣传推广,引领重点产业链向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迈进,努力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山东样板”。(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负责)

更新日期:
2024-11-11 07:11:25
详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工作补齐高质量发展短板弱项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2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待遇水平

(一)调整缴费档次标准。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差距,根据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增加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5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缴纳100元、300元、400元、500元至3000元、4000元至6000元保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30元、30元、40元、60元、100元。省财政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类分档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市州、县市区可对提高缴费档次的增加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负担所需资金。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适当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引导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三)对特殊困难人员实行政府代缴保费。对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代缴标准。困难群体自行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补缴以往年度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参保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困难群体代缴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为其代缴一次,不叠加享受代缴政策。

(四)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在待遇领取前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含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规定转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后,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当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并不允许向前补缴。

(六)逐步提高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2023年一2025年,逐步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到2025年达到每人每月148元。

二、规范待遇领取

(一)参保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选择延缴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得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仍延缴职工养老保险的,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的,相关人员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县市区可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或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个人账户有余额无继承人领取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退回基金账户。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失踪的,暂停发放其养老待遇,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养老待遇不再予以补发,多领的待遇应按规定退回。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县市区其家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当待遇领取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养老待遇,在其暂停发放养老待遇期间各级统一部署调整养老待遇的,也应予以补调。

三、规范服刑人员相关政策

(一)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人员,服刑期间不得领取待遇。服刑期间领取待遇的,按规定予以追回。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服刑期满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自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领取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服刑期满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规定缴费或补缴。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丧葬费补助金(已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规定申领。

(二)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已领取待遇人员可按判刑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期间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服刑期满后参加今后基础养老金调整。撤销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被收监执行的,从撤销或收监之月起停止发放待遇。

四、稳妥处理有关问题

(一)已领取居保待遇的人员因公安部门批准更正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信息的,若年龄改小的,以新的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更正后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补缴,缴费按规定记入其个人账户,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发放待遇。如原已经领取的待遇应一次性退回。年龄改大的,按其现有待遇发放,不进行待遇重新核定和补发。

(二)同一年度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在转出地和转入地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先转后清”原则,在参保人员确认保留相应时段缴费并提供退款账号后,清退相应时段转出地除政府缴费补贴外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后,同一个缴费年度个人缴费总和低于当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的,允许补缴,但不得超过当地当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应统一做好身份标识,动态管理,按规定缴费档次标准缴费,其自行缴费不得超过当地当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特殊困难人员自行缴费与县市区人民政府代缴保费合计金额超过规定缴费档次标准的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

五、加强基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各项政策规定,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不断优化存款结构,规范选择基金开户银行,严格执行优惠利率,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基金风险防控体系,认真抓好审计、巡视、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严厉打击侵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推动基金按规定投资运营,促进基金保值增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文件,各地要按要求及时足额上解个人账户结余基金,避免造成基金损失。

(三)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预拨和结算工作。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列入相关科目,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保障和改进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做好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等调整工作,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提高保障水平。各地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总结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更新日期:
2024-11-11 07:11:53
详情
期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9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
《通知》出台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要求按救助对象类别及时精准实施救助保障。在充分肯定工作成效的同时,也客观认识到工作中存在一些短板不足。为推进解决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影响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拨付结算的问题,精准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通知》主要框架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困难群众享受待遇滞后、基础信息不准确造成困难群众待遇难确认、数据共享的方式和规则有待完善、各地医疗救助待遇起效时限规定待统一等问题,聚焦“建机制、聚合力、补短板”,对加强工作管理、规范待遇时限、健全共享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信息质量、促进工作衔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的主要举措
《通知》从6方面提出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管理。明确部门间开展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明确信息共享操作层级。
二是规范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明确动态调增或调减医疗救助对象均从身份调整之日次月起享受或停止医疗救助待遇,因时间差未享受待遇的,可手工结算。
三是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提出各地逐级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明确要求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盖有关部门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落实信息共享责任。明确省级有关部门对本省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工作负总责。要求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
五是强化基础信息监测及核验。要求各部门加强对基础信息共享运行情况监测,提升基础信息质量,可探索建立多源数据交叉验证机制。
六是做好信息共享工作衔接。信息共享方式上,提出各地因地制宜以手工、信息化等多种适宜方式实时或者定期共享数据。信息共享频次上,提出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
此外,还部署要求强化工作培训指导,及时做好典型经验总结,加大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更新日期:
2024-11-11 07:11:06
详情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协同,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生育服务支持
  (一)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研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二)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
  (三)建立生育补贴等制度。制定生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和管理规范,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抓好落实。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
  (四)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加强生殖保健技术研发应用,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善产妇生育体验。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指导各地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强化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深入开展早孕和流产关爱服务。
  三、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五)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产科、儿科建设,推动绩效工资分配向产科、儿科倾斜。加快建设儿童友好医院,深入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夯实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持续优化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深入实施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动态支持产科、儿科等临床重点专科发展,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鼓励儿童药品研发申报,不断丰富儿童适用药品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加强儿童医疗费用保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六)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各地要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渠道资金,开展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提高公建托位占比,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积极推行公建民营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普惠、多元、优质托育服务。各地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落实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加快补齐托育服务设施短板。统筹社区各类资源,发挥贴近居民的服务优势,提供更多免费或低收费用房场地,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和托育实际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托育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优化托育服务精准供给。
  (七)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各地要落实好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制定托育行业人才培养计划。举办托育领域职业技能竞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与托育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防控、人员培训等支持。对托育机构的服务管理、人员资质、卫生保健等方面加强常态化综合监管,守住托育服务安全底线。
  (八)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组织等的积极作用,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以多种形式为家庭提供育儿指导服务。广泛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创建安全环境,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改善婴幼儿营养状况,大力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四、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
  (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深入落实“双减”政策,支持中小学校积极开展课后服务和社会实践项目,努力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鼓励各地出台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帮助解决家长接送不便问题。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受助,做到应助尽助。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
  (十)加强住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可结合实际出台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政策。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因地制宜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
  (十一)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完善促进妇女就业政策,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配建母婴设施、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组织开展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积极帮助职工分担育儿压力。
  五、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十二)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大力倡导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搭建多种形式的青年婚恋交友公益平台。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结婚颁证、文明简约婚礼等特色服务。扎实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培育积极向上的婚俗文化。
  (十三)加强社会宣传倡导。实施人口高质量发展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加强人口和生育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将相关内容融入中小学、本专科教育。组织创作一批高质量影视剧、舞台剧和网络文艺作品,加大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制作投放。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宣传教育等作用,鼓励引导社区、单位、个人参与,共同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细化实化优化具体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确保生育支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力度,精心组织实施。要深入把握人口流动特点,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强化工作调度,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地,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前瞻性生育支持政策研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发力,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强化政策储备;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制度,加强政策成效评估;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更新日期:
2024-11-11 07:11:46
详情
央广网北京11月4日消息 据财政部官网,财政部等四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公告,为进一步加大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求,减轻学生经济负担,《通知》就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是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20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5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通知》表示,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二是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根据《通知》,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70个基点。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70个基点。
更新日期:
2024-11-11 07:11:00
详情

养老服务是服务消费的重要领域,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增进老年人福祉,带动服务消费发展。

近日,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更好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如何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消费新需求新期待?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回应了社会关切。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聚焦促进养老服务供需适配、拓展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新业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产品用品研发应用、加强养老服务消费保障、打造安心放心养老服务消费环境等5个方面,提出19条政策措施,要求进一步有效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对此,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养老服务产业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若干措施》提出支持养老服务与物业、家政、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等行业融合发展,拓展形成多业态多形式的新型消费领域;提出发挥平台经济优势,鼓励平台企业建立养老服务、老年用品市场交易平台,支持各地依规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举办各类养老服务领域博览会、展销会;提出不断壮大养老服务经营主体,支持培育养老服务领域龙头企业,推动形成若干高品质的养老服务品牌。

“《若干措施》首次提出推动养老服务供需适配,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在居家、社区、机构等不同场景下的养老服务需求;首次提出创新拓展‘智慧+’‘行业+’‘平台+’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新业态,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丰富、便利的服务,进一步畅通养老服务消费渠道;首次提出将每年10月设为养老服务消费促进月,培育养老服务消费新增长点。”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说。

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供需不匹配的问题仍然存在。对此,《若干措施》从居家、社区、机构、农村等方面提出促进养老服务供需适配的政策举措。“比如在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方面,要求持续实施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推动老年人助浴服务发展,建立智能化助医服务系统;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方面,要求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项目,支持组建县域养老服务联合体,鼓励盘活闲置农房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支持老年消费品下乡。下一步,我们将推动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协调贯通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说。

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是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商务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商务部将积极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施家政兴农行动,完善家政服务信用信息体系,开展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多措并举满足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利用进博会、服贸会等展会平台,设置养老服务专区,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走出去,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水平。

“商务部将加快完善‘1+N’政策措施体系,推动出台增开银发旅游列车、扩大家政服务消费等若干政策举措,形成服务消费政策‘组合拳’。推进服务消费领域对外开放,深化电信、教育、养老、医疗、健康等领域开放,以开放优化供给,以供给创造需求。”商务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说。

老年用品产业发展为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工信部先后发布3批《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累计推广老年服装服饰、陪护机器人、智能监测仪、多功能护理床等千余项优质老年用品;发布3版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遴选228项产品、204项服务,鼓励企业开发和推广适老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2024年“数字适老中国行”活动,助力老年人乐享数字生活。

“我们将以老年用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为抓手,加快推进产业创新、供给优化和标准建设,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切实提高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比如大力支持老年用品产业发展、强化养老康复产业链关键技术装备攻关等。”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说。

加强养老服务消费保障

加强养老服务消费保障,是提高老年人消费能力、增强消费意愿的有力支撑。

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若干措施》提出加强养老服务消费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抓好这些政策措施落实,需要从供需两端发力,确保养老服务价格可承担、运营可持续、质量有保障。

“一方面,多措并举降低供给端经营成本和价格。比如在税费优惠方面,严格落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电、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采取措施提升需求端支付能力。比如聚焦破解失能照护支付难题,明确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说。

如何打造安心放心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我国已累计开展养老服务领域的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140余家、示范项目2家。同时,深入开展养老服务认证工作,目前全国共有具备养老服务认证资质的机构55家,有效认证证书238张。

“我们将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持续推进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实,优化标准供给,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同时,完善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涉老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完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加大监测评价工作力度,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在保障老年特殊食品安全方面,我们将深入推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运行,鼓励并指导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群咀嚼吞咽和营养要求的保健食品、适合特殊疾病状况老年人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障罕见病类别特医食品安全和供应,维护特殊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说。(记者 任欢)